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房屋设施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管理,根据国家、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文件精神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学校公用房相关房屋设施进行的扩建、改建、改造、修缮、装饰装修及基础设施维修等零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原则上经费不高于100万元,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采购经费不计入工程费用。
大型修缮和改造工程按照《上海电机学院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电机院基〔2022〕286 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房屋设施零星修缮(改造)工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总务部、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秘书处设在总务部。工作组统筹和协调零星工程相关事宜。
财务处安排年度维修(改造)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招投标办公室监督和组织工程招标工作;审计处对工程开展全程监督,并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资产管理处按规处理固定资产采购、处置事宜。
第四条 零星工程来源包括:
(一)物业或公用房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工作中发现的有必要实施,并申请使用总务部零星修缮经费的项目。
(二)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设区域提出的改扩建需求,能够自行落实建设经费的项目。
(三)周期性零星工程。
(四)学校决定有必要进行的其他零星工程。
第四条 零星工程的实施流程:
(一)应用于学校公用房的零星工程,无论经费来源,应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立项后方可实施(紧急抢修项目除外)。项目申请应有合理申报理由,应明确维修(改造)方案、工期要求、经费概算和经费来源、申请部门工程联络人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二)申请使用总务部零星修缮经费的零星工程,由总务部制定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当年度无法安排的项目,总务部根据项目的施工范围及内容、可行性、资金需求情况等,对项目进行筛选后列入下年度修缮(改造)计划。
1、工程概算在10万元以内的,由总务部根据修缮计划实施。
2、工程概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由总务部根据修缮计划,报请专项工作组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应急抢修急修的,在征得专项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可以先行实施,再行审批流程。
3、超出年度预算,但确有必要在当年度实施的项目,由总务部报专项工作组审议。
(三)公用房使用单位自行落实经费立项的零星工程,由总务部审核工程方案,并报专项工作组审议同意后实施。
(四)周期性零星工程由总务部编制修缮计划,经校级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计划,按计划实施。
(五)学校决定有必要进行的其他零星工程,经学校确定方案并落实经费后,由总务部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六)零星工程涉及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改变房屋现有结构,或涉及其他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其他事由,需提交学校公用房管理小组审议。
第四条 零星工程的招投标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办法执行,主要包括:
(一)预算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
1、学校招标引入零星维修入围单位,入围单位的产生按照学校招投标办法执行。
2、总务部根据《零星维修入围单位内部遴选实施细则》,以响应速度、工程质量、工程报价等因素在入围单位中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3、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工程实施
4、总务部安排工程监理监督工程实施。
(二)预算10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
1、由项目负责人委托,招投标办公室主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上级有要求进行报建的,由项目负责人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第三方按要求报备。
3、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工程实施。
4、总务部安排工程监理监督工程实施。
第五条 零星工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及廉政协议(具体参见上海电机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负责。
(二)对总务部实施的工程,需求部门须指派本部门相关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联络人,参与项目申请和规划设计及论证、现场管理和配合、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总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人并委托监理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卫处做好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施工区域及其临时用房区域的消防、治安、外来人员管理等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核办理参建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文明施工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均需进行施工许可申请,涉及危险和特种操作的需要特别申请。
(二)如因工程需要,参建单位需要入住校园的,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指定区域工作生活。
(三)各类修缮及改扩建工程原则上安排在周末、公共假期或寒暑假期间进行,尽可能减少对师生员工日常教学秩序的影响。
(四)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校园已有设施和校园环境的保护工作,不得破坏、损毁施工区域以外校园公共设施。如有不得已的损坏,工程结束后应复原。
(五)施工车辆或建材运送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出校园,做好噪音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工作。
(六)工程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垃圾的清运工作。
第七条 施工验收
(一)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需求方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
(二)修缮过程中拆除的旧料,由项目负责人酌情处理,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上海电机学院房屋设施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立项审核表
申报(由申报部门或单位填写) | |||
申报部门/单位 |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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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校区及楼宇) |
| 施工内容/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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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算 |
| 预算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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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及实地情况(可另附报告或图片)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 | |||
前期审批情况 | |||
专项工作组审核意见 | |||
总务部意见
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办公室意见
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保卫处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
组长意见 抄送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 |
上海电机学院工程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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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属性 | □改扩建工程 □修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 | ||||||||||||
施工地点 |
| 建筑面积 |
| 施工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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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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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交 工 验 收 意 见 | 施工单位意见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使用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项目负责部门意见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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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确认结论(盖章) | 本项目经竣工验收组验收,验收结论为_____________,本单位已知晓,将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