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学校房屋设施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上海
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学校公用房相关房屋设施进行的修缮及基础
设施维修等零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原则上工程概算金额
不高于 100 万元(不含,以下涉及金额均同),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采
购经费不计入工程概算金额。
工程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大型修缮和改造工程依照《上海电机学院
房屋、设施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成立房屋设施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组(以下简
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在公用房管理工作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和
协调零星工程相关事宜。
第三条 专项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总务部、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秘书处设在总务部。
总务部为零星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审
核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弱
电工程部分(包括有线网络、无线网网络、电话网、门禁等)的设计方
案审核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实验室修缮功能需求和
实验室安全等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预算审核、合同审核预管理、招投标、
竣工结算、资产入账和处置等环节,均由学校相关部门依职能和相关规
章制度予以全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零星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可以分为:
(一)使用总务部年度零星修缮经费的项目;
(二)学校决定由总务部实施,在总务部年度零星修缮经费以外,
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
(三)项目需求单位能够自行落实建设经费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
(一)原则上预算执行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总体负责。
(二)由总务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需求部门须指派本部门相
关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联络人,并参与项目论证和申请、规划和设
计、现场管理和配合、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
(一)零星工程无论经费来源均应由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工作组提交
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应有申报理由,应明确维修(改造)方案、工期
要求、经费概算和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二)涉及突发水电故障、网络中断、基础设施损坏的零星工程应
结合校园实际情况,按照快速响应、安全优先和高效处置的原则,可以
先行维修,同步进行项目申请和审批。
(三)工程概算高于 20 万元的,概算内应安排合理的设计、造价、
监理、检测等二类费用。
(四)工程涉及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改变房屋现有结构,或涉
及其他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其他事由,需在申请前提交学校公用房管理
工作组审议。
(五)上级有要求进行审批或核准的,由项目负责人委托相关部门
或专业第三方按要求提交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使用总务部年度零星修缮经费的项目。其中:
1.工程概算不高于 20 万元的,由总务部安排实施。
2.工程概算高于 20 万元的,由总务部报请专项工作组讨论同意后
实施,应急抢修项目应征得专项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实施。
(二)学校决定由总务部实施,在总务部年度零星修缮经费以外另
行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工程方案经专项工作组讨论,并提交学校审定
方案、落实经费后,由总务部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三)需求单位能够自行落实建设经费的其他项目。工程方案须报
专项工作组讨论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经费后,在总务部统筹下实
施。
第九条 预算审核和招投标
零星工程的预算审核和招投标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和要求执行,主要
包括:
(一)概算不高于 20 万元的零星工程
1.总务部根据《零星维修入围单位内部遴选实施细则》,在招标引
入的零星维修入围单位中以响应速度、工程质量、工程报价等因素在入
围单位中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2.因故不考虑从零星维修入围单位内选择实施单位的项目,应提交
专项工作组审议后按相应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
(二)概算高于 20 万元的零星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向财务处申请预
算审核,向招投标办公室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
生产责任协议书》及《廉政协议》等。
(二)总务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监理由总务部委派。
(三)保卫处和总务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进场
施工进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管。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阶段应充分考虑修缮工程所涉及的固
定资产存量,结合工期按学校要求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修缮过程中拆除
的旧料(不含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酌情处理,对有再利用价值的
应收回备用,对于有一定废品回收价值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
交验收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验收材料完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需
求方和专项工作组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
必须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