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防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舞弊行为与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是指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稽核要采用计算机和手工并行的方法,进行现场稽核和事后非现场稽核。
第三条 财务内部稽核的主要内容 :
(一)监督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稽核督查,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督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
(三)对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备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专项稽核工作。
(四)对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参与对学校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
(六)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 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 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四条 财务内部稽核可选择采用的方式与方法:
(一) 专项稽核。就特定的稽核目的和要求, 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 针对某一会计事项或会计业务进行重点稽核。
(二) 全面稽核。按照稽核任务和范围要求, 对某一时期全部会计业务活动进行的系统稽核。
(三) 常规性稽核。即对每天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第五条 财务稽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分管会计核算副处长负责实施。财务处设立复核岗位和专职稽核岗位共同完成稽核工作。
(一)复核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对支出科目、支出标准、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报销审批程序、预算执行等进行审核;
2.复核大额现金和银行存款(含财政支付系统)支出的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
(二)专职稽核工作职责:
1.每天抽查复核提供的记账凭证,或根据查看账务情况自行抽查凭证;
2.核对账薄及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数据;
3.抽查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印鉴分管情况,检查大额资金支付过程是否规范;
4.抽查人员经费发放、个税与住房公积金扣缴等;
5.检查学生收费标准及人数的初始、变动等情况;
6.检查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收入及融资情况;
7.检查校内预算编制、指标下达、预算执行与调整;
8.抽查国有资产购入与报废等情况;
9.检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10.抽查会计档案的收集、保存是否完整与规范;
11.校园卡系统与账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12.稽核结果运用的追踪检查。
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如实填写“稽核工作记录表 ”(附表),工作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核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稽核岗位不合规现象发生的日期、凭证编号、账簿名称、报表名称及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不合规现象的主要内容;
(四)不合规现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稽核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第七条 稽核人员可根据情况以稽核报告、稽核通报、稽核意见与建议等形式向领导反映。对经领导同意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要有追踪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