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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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办高等学校自主确定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13号)《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定义与范围。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收取的费用。

  1.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代办性收费是指为方便师生,按照自愿原则,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收费基本原则与要求。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都要履行“先批准(或备案,后公示,再收费”审批手续。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原则上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条 收费收入预算管理。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利用新技术手段,开通线上缴费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校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收费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二)审议学校有定价权的校内收费项目的立项、确定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三)对涉及面广、对师生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校内收费项目,负责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四)负责受理违规收费举报。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审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履行收费审批或备案程序;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台账制度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收费相关报表等材料;各项收费的收(催)缴工作;负责各类收费收入的核算和票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学院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立项论证、收费标准核定及申请工作。

(一)学工部(学生处职责:及时提供助学贷款信息、学生入伍信息、学生住宿情况等信息。指导学院开展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减免及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等工作,配合做好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二)教务处职责: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专科生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提供辅修、重修及各项社会考试报名信息,协助做好本专科生收费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学校沪电机院教〔20242 规定,负责学校非学历办班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收费标准核定等工作,配合做好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三)研工部(研究生处)职责: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研究生信息和学籍异动等信息,配合做好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等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收费标准的核定申请工作。

(四)总务职责:及时提供房屋、商铺出租信息;按月提供应收个人和单位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数据信息;负责做好校内公共设施出租出借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五)实验室管理处职责:及时提供实验设备资产共享使用等信息,按月提供应收个人和单位的相关费用等数据信息;负责做好校内实验室及设备共享使用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六)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各类资产出租出借收费受理、审核及报批等管理工作,负责资产处置收费收入上缴工作。

(七)继续教育学院职责:提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录取名册、学籍异动信息等资料,负责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收费管理各项工作。

(八)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职责:提供各类来华留学生学生名册和异动信息,负责做好留学生缓缴学费和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制定及备案申请及日常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九)各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形成守法遵规的良好文化,提高学生缴费意识。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收费催缴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缓缴学费和校外住宿的审核工作;负责离校学生欠费清缴工作。

(十)其他具有收费项目的校属各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其职权范围内各项收费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九条收费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做好预算收入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均需履行“先批准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各收费部门提出收费申请见附件1,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方式及收费依据等信息。报财务处审核、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2)学校有(定价)审批权收费项目,经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

3)学校无审批权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公示等程序。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定义与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十一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跨学年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分解项目收费。

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按照教财〔20205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学年集中缴费期间(见附件《细则》)缴齐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满足“缓、减、免”学费及住宿费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处研工部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依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程序,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同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严格履行收费审批手续(本办法第九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教财〔20205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2号)文件执行,并履行收费审批手续(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六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上级部门批准调整的,各部门应在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前6个月履行完收费审批程序(本办法第九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缴清所有在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见附件《细则》

第十八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自费来华留学生、提前毕业学生按照附件2(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考试费。考试费包括:专升本考试考务费、专科自主招生考务费、自考考务费、自考毕业审定考务费、自考评卷费补贴、成考公办院校考务费、研考考务费、四六级考试考务费。学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教育部关于对上海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考试费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二十 服务性收费定义与范围。服务性收费是指单位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非学历培训服务费、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服务性等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确定后公示。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需提前测算好成本,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确定,并履行收费审批手续(见本办法第九条)

所有服务性收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资金统一缴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章  代办性收费

二十三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经办部门在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必须事先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十四常见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

2.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学生自愿参保名单,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3.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二十五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应该遵守的原则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年交费,多退少补,禁止跨年度收费。在代办收费时,应事先向学生说明情况。


第六章 收费监督

二十六公示公开制度。学校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学校醒目的公开场所或线上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  学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问题整改落实机制,涉及罚款的,由收费单位承担。

第二十  学校加强各类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纪委、巡察办、审计处、财务处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收费违规用票;

(二)擅自进行收费、增加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变更标准收费;

(三)私存私分收入、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

(四)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三十本办法由上海电机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上海电机学院收费项目基础信息登记申报表.xls

      附件2:上海电机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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